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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章 宰相的日常(1 / 1)

政事堂里,徐平再三考虑,与其余宰执商量过后,决定归义军的客礼不给前来京城的曹贤顺。以手札付韩琦,命他查访瓜、沙二州民情,看民心所依,再行决定。一旦对纳土归附的归义军行客礼,就要在沙州开王府,真封王,而不是李佛玛和宁令哥这种,在京城里形似圈禁的亡国王公。天下已经大一统,不能再行封建,封在沙州的王,只是那里民众的精神寄托,地方治理还是由朝廷派出流官。精神的归精神,现实的归现实,那里是佛国,这个沙州之王更多的是作为佛祖菩萨在现实世界的象征。用徐平前世作比较,类似于活佛之类人物。王爵是现成的,西平王,归义军节度使曾经被封过这个爵位。至于佛教里面是什么样的地位,还是由当地人去决定,朝廷予以追认即可。西北佛教盛行,与中原文明是不同的,要获得人心,就要承认这种不同。不一样就是不一样,不能够削足适履,那样是会闹出乱子来的。有西平王这样一个精神象征,可以凝聚西北的人心,对宋朝恢复广大的西域地区有无穷的好处。同时,也可以抵抗另一种文明不断东进的脚步。至于未来如何,会不会跟中原一样,就看后人的努力了。将到京城的曹贤顺,徐平建议,把他在元昊灭沙州前的爵位升一升,由谯郡开国侯进谯郡开国公,各种官、职、功臣、检校、散官一起升上来也就是了。从此之后就是开封城里的闲散王公,不必像李佛玛和宁令哥那样严加看管,快活过日子就是。归义军的曹家,自认曹操之后,郡望为谯郡,是以公侯之爵多系于谯郡。至于他们是不是真的曹操之后,甚至是不是来自于异族汉化的胡人,就不必深究了。异族汉化取一个汉姓,显贵之后再认一个历史上有名的祖宗,是正常步骤,并没有什么特别。把政事堂的决定写成熟状,众宰执一一签名画押,徐平封了起来。大部分的政事,都是这样决定的。之后熟状送入大内,赵祯画可,再到政事堂,由知诰拟敕令。皇帝当然有不同意宰执熟状的权力,但宰执也有坚持的权力,看最后谁先让步。赵普为相的时候,要用自己看重的官员,太祖不同意,逼急了耍无赖道:“我就是不准,你能够怎么样!”赵普坚持,君相僵持了很久,最后太祖让步。有一次闹得更僵,太祖把赵普的熟状撕碎扔在地上,赵普捡起来回家重新粘起来,太祖无奈还是同意。政事必出中书,皇帝是没有权力自己任命官员、决定政事的,一定要宰相同意。双方实在不能合作,就换宰相,就看有没有本事让群臣认这个换上来的宰相了。封好熟状,徐平一一看宫中送过来的手诏。手诏是赵祯想做的事情,送到中书来,宰相没有异议,直接由知制诰拟敕令,用印之后颁行天下。宰相不同意,则封还,重新送回宫中去。宰相正式称呼是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合中书施政和门下封驳为一体,隋唐时的三省制实际已经废除,部分恢复了秦汉的丞相制度。给事中的封驳权,部分地转移到了通进银台封驳司。不过这衙门相对中书相当弱势,有时候宰相直接不理会他们。把关于政事的手诏分到一边,把赵祯的私事放到一边。私事无非是要给哪个妃子加封号加月俸,要给哪个外戚、宗室之类的亲戚封官加钱。皇帝也是人,是人就免不了各种各样的人情纠葛。赵祯的耳朵根子软,经常是亲近的人在他面前说一说,要官要钱,他随口就答应了。有时候为了表示自己真心是爱哪个嫔妃,帮哪个亲戚,还会当面写成手诏。皇帝答应得随便,宰相封还得也就随便。徐平把赵祯自己私事的手诏堆成一堆,随手划拉进旁边放的一个布袋子里。每到月底,徐平进宫奏事,会把这袋子还给赵祯。这办法不是徐平首创,他也是沿袭成例而已。王曾所说的怨归于己,恩归于上,这种做法也是其中的一部分。这种手诏不由宰相挡下来,真当敕令发出去,赵祯就等着上朝被群臣喷。大部分时候都是他被喷了,还要把敕令收回去,宰相也被连累着丢人。这种事情出现得多了,是宰相失职的一种表现,会被台谏喷得干不下去。去掉了赵祯私事的手诏,徐平才细看关于政事的手诏。哪些可以施行,放到一边让宰执传阅签字画押。哪些徐平不同意,直接就收起来,入宫奏事的时候跟赵祯说明理由。徐平认可了的,其他宰执有不同意见,会在政事堂聚议的时候提出来,大家一起拿主意。这就是徐平每天在政事堂里的日常工作,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都花费在这上面。治国理政的是宰相,而不是皇帝,皇帝决定的是谁来当这个宰相。君权和相权的牵制是由制度来保证,而不是看皇帝的品性,看宰相的能力。权力和责任是配在一起的,没有权力当然也就没有了责任。皇帝直接来处理政事,就没有哪个宰相愿意怨归于己,恩归于上了,这世界上谁也不是傻子。官员是从属于政权的,而不是皇帝的家臣奴才。前几天徐平跟赵祯谈论过奴仆制度,认为现在还残存着唐时的奴婢,是不合理的。赵祯考虑过后,同意了徐平的意见,直接下了手诏,不论官私,放天下奴婢为良。从真宗皇帝时候起,私奴婢已经不合法,民间虽然还有奴仆之名,实际上是雇佣来的良人,拿钱干活而已。不过还有官奴婢,主要来源是反叛的人员的家属,多配属在京城各司下的场务里。这些人的人身限制已经不多,但在法律意义上,确实还是奴婢贱民。此次废奴,主要针对的是官奴婢,彻底去除他们的人身限制,法律上面天下从此不再有贱民。当然,民间的娼妓、卜算之流称为杂类,宗室、士大夫不得与他们结亲。这是针对职业的岐视,这些人不是贱民,不从事这一行了,同样是正常的普通人。对这些职业岐视合适不合适徐平还没有想好,此次先略过不论,以后再议。在手诏旁边徐平写下了自己的意见,后边让宰执传阅议论。一是法律上的主仆之义是不是应该废除,即奴仆不得告主的内容,改为完全按照家庭的同居共财之人来论。法律必然会涉及到伦理,古今中外没有例外。伦理问题,引发社会热议,大多都是牵涉到了法律。徐平前世欧美的热门议题同性恋,要害不是社会岐视,而是法律同意不同意他们可以结为夫妻。这个年代,牵涉到法律的伦理问题,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家庭。父子祖孙有血缘关系,那么继父继子呢?夫妻组成家庭,依据什么组成?是爱情?还是因为法律认可的一个名份?还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孩子?没有爱情,没有孩子的呢?对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涉及到夫妻可不可以离婚,涉及到政权的税赋怎么收取。宋朝使用了一个笼统的做法,即以同居共财之人,来代替家庭。这是在征收税赋的意义上采取的作法,即登记为一户,财产归于一户而没有私财的,即视为同居共财之人。奴仆无私财,指的是在这一户里没有私财,他原来的家里当然还是有的,不过那是另一户的事情。财政意义上,受雇到别人家里为奴仆,他对政权赋税差役的责任,便从原来自己的家里,转到了雇主的家里。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比如服兵役,奴仆参军,是为雇主家服兵役,还是为自己原来的家里服兵役?还是兵役无关家庭,是所有成年百姓的义务?那么在雇佣期内奴仆去服兵役,雇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政权要示民以公,这些都不能随意乱来。徐平写下的第二条意见,是主仆雇佣的契约,明确费用由雇主承担。政权提供雇佣关系的法律保证,当然不是免费的,不然很容易失去严肃性。收费可以少,但不能免,这就是印花税的内容。明确雇主承担,是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扯皮官司。第三条意见是雇佣年限,徐平建议明确下来为三年。三年后双方愿意保持,则需重立契约。现在的五年、十年,时限还是太长了些,灵活性不足。在年限内,有一方毁约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给另一方多少补偿,也是要确定下来的。用徐平前世的话说,这就是劳动法。后面朝廷的精力要慢慢从乡间农业转移到城镇的工商业上来,雇佣关系必须要确定。中国的传统,历史上的宋朝,并不需要劳动者进行流血抗争,朝廷会帮助他们确定一个底线,徐平只是尽量把这个下限提得更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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