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那是因为一个女人。”
“女人?”我八卦的问道。
“你不是什么都知道么?”老家伙讥讽道。
“不说就算了。”我懒得理他,“让船掉头你就甭想了,俺们到长安有要事,你要是想回洛阳就自己游回去好了。”
“你们会后悔的!”鲁妙子发狠道。
“算了吧,一大把年纪还逞什么能,老实呆着,我给你找人治病。”我懒洋洋的说道。
“这世上只有一个人能治好我的伤,那人就在洛阳。”鲁妙子坚持道。“老夫一路乔装改扮,费尽心思的从长安逃出来……”
“姓孙是吧!”
“你知道?”
“哦,不巧的很,孙先生前两天刚去了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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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
(联合国大会于1959年11月20日第1386(14)号决议)
序言
兹鉴于联合国人民曾于宪章中重申其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在更大的自由中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生活水准;
鉴于联合国曾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人人均得享有宣言中所说明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它意见国籍或社会阶级、财产、出身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鉴于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及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鉴于此种特殊保护已在一九二四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说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和许多有关儿童福利的专门机构与国际组织的规章中得到确认;
鉴于人类有责任给儿童以必须给予的最好待遇。
以此大会发布这一儿童权利宣言,以期儿童能有幸福的童年,为其自身的和社会的利益而得享宣言中所说明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号召所有父母和一切男女个人以及各自愿组织、地方当局和各国政府确认这些权利,根据下列原则逐步采取立法和其它措施力求这些权利得以实行:
原则一
儿童应享有本宣言中所列举的一切权利。一切儿童毫无任何例外均得享有这些权利,不因其本人的或家族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它意见、国籍或社会成分、财产、出身或其它身份而受到差别对待或歧视。
原则二
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它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原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