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后的博弈。
法庭一片安静,所有人都不眨眼地看着辨控双方,被紧张的气氛感染,大气都不敢喘。
公诉人神情肃穆,肃然道:“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3条、160条、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S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邱承望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S市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举证,以及刚才的法庭所做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承望因外出玩乐向其祖母索要钱财,被拒绝后残忍将其杀死,被告人对其杀人事实供认不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持刀砍人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额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说到这里,公诉人顿了顿,这才继续说下去:“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在案发时仅有半小时就成年,在案发后,偷盗被害人的钱财,若无其事外出玩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且无悔罪之心,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到这几点,依法判决!”
公诉人目光坚定看向审判席,结束意见发表。
邱承望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不能破坏法律秩序,但公诉人不想就此放过邱承望,从轻判处也是有范围的,范围内有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
秦聿听明白了公诉人的意思,抬眸看了看对方,双方的目光再一次在半空中交接,对方眸中闪现刀光。
审判长道:“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秦聿收回目光,向审判席看了一眼,开始发表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大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邱承望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邱承望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资料,会见被告人、走访有关群众,刚才有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被告人邱承望有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在此之前无犯罪前科,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二、就公诉人所强调的仅有半小时成年,这的确是事实,但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也属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被害人遇害前,被害人曾经与被告人发生矛盾,辱骂被告人及其朋友,导致被告人情绪激动,被告人是在激动的情绪下将被害人杀害,应当属于激情杀人。”
“综上所诉,被告人邱承望为激情杀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邱承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比起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秦聿的辩护意见简单到没有修饰,没有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过多粉饰,但每一点都总结精准。
该承认的承认,能争取的争取,别的不多说。
审判长听完辩护意见又看了看他,随后询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看着对面:“关于被告人还差半小时满十八周岁这一点,我方不予以否定,未满十八周岁确为法庭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希望合议庭能注意:被告人杀人时还差半小时成年,但是他离开案发现场是在成年后半小时,这前后半小时并不会让他的心理有质的变化!他之所以符合轻判情节,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十八岁为成年人!规定了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是因为我们检方、院方、甚至辩方都遵守法律秩序!不是因为他犯下的罪行值得被从轻处罚!相反,被告人的罪行不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当被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