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主观过错方面,被告对小明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本案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特殊侵权,亦无特殊规定,所以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我们并未发现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告存在举证不明。”
“此外,在本案当中,被告已经积极履行了所应当承担的一个告知和安保义务,注册协议中是明确规定了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得骑行上路,其次,在注册时需要提交居民的身份证进行认证,未满十二周岁以上的,不会通过审核。”
“并且,小明他在使用涉案单车的过程当中,存在违规使用的行为,因此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我们认为他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在因果关系层面,原告的死亡结果和被告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在我们双方都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已经明确了在本场事故当中,是由于老李的疏忽大意和小明的违规行为共同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十分清楚。”
“因此,小明的死亡,是以上两个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其次,被告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有人捡到一把剪刀,并用这把剪刀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我们不回去追究丢剪刀者的责任,因为在通常情况之下,我们不会认为一把丢失的剪刀,必然会造成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这一结果。”
“同样的,在本案当中,因果关系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当性。”
“第四,在损害结果方面,损害结果预答辩人无关,本案确实存在着小明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如前所述,该结果的产生与被告无关。”
“综上,被告并不构成侵权,因此无需承担原告所述的赔偿责任,请求合议庭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被告的答辩一结束,观众席隐隐有些沸腾。
太强了。
突然有种神仙打架的感觉。
连苏男都觉得,被告方的陈述有理有据且通俗易懂,宋廷川他们这边要赢,只怕不容易。
庭上审判员开始提问:
“有一个问题询问一下原告,这个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赔偿?请明确一下。”
依旧是杜非接过话筒:
“我方主张两被告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共享单车公司占主要责任地位,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而老李所在的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审判员点头:
“好,现在法庭也想你再稍微明确一下,针对这两个被告,你要求他们承担责任,你的原因、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突如其来的问题让杜非一下子陷入慌乱,宋廷川这个时候才动了动自己面前的话筒,开口道:
“被害人小明作为一个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上被告所提供的共享单车时,此时小明已经处在一种巨大的现实危险当中,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以一个间接的方式共同造成了一个侵害的结果。”
审判员持续发问:
“想询问一下,你这个侵权行为里,是否有对对方过错行为的事实描述?”
宋廷川扶了扶鼻梁上的眼镜,淡声开口:
“简单而言,我方认为,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道路安全条例,他们需要主动去禁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乘自行车。”
审判员:
“他禁止的方式你认为应该是什么?”
“从消极层面看,被告未采取足够措施防止违规开锁,存在加害行为。”
宋廷川这句话才落,对方方才那位白框眼镜的男生再度举了手。
“合议庭,因为原告的一个诉求是现在才明确的,我方能不能针对刚刚原告提出的诉求进行一个现场的补充答辩?”
审判员点头:“可以的。”
“好,对方给出来的一个核心理由是在于说,小朋友在骑车的时候,就被置于了一个现实的危险当中。”
“可是我们都知道,涉案的被告公司他们设计密码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锁的一个开锁的难易程度并不会影响到这个车本身的骑行安全,并且我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中已经明确了,责任认定是十分清楚的,所以这个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说这个锁,三位小朋友是非常轻易能够打开的,那我也希望原告在接下来的环节当中能够为我们进行举证,用实际的证据来证明这个锁是被轻易打开的,好,谢谢合议庭。”
至此,整个模拟法庭开场的答辩环节已经结束,到了第二个环节,双向发问。
审判长开了口:
“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首先原告。”
杜非因为宋廷川的救场,方才的慌乱已经平复下去,凑近面前的话筒道:
“被告作为一家经营共享单车业务的科技公司,请问,该共享单车本年度在小明所在魔都的投放量为多少?”
这个问题把对方的白框眼镜男问懵了,好在旁边的黑框眼镜男及时道:
“这个涉及被公司的商业秘密,跟本案无关,我方不予回复,请合议庭批准。”
不等审判员开口,杜非持续输出:
“向合议庭明确,我方可否就这样的一个真实数据进行示明。”
审判长旁边的另一审判员回答:
“可以,请说明这个数据的来源。”
杜非点头:
“好,根据今年第一期《帝国自行车》杂志报道,本年度魔都投放共享单车总量超过八十万。”
“据魔都交通委员会于两年前发布的消息,截止两年前,共享单车的高峰时期魔都市面上总量超过一百七十万辆,而被告公司最高峰时期在魔都市场投放共享单车数量达到七十万辆。”
“去年年底,被告公司在上海投放单车数量仍有四十万之多,以上两个数据,来自于xx新闻网相关报道。”
“可否继续提问?”
审判员点头:“继续。”
“被告公司业务事实的问题,依照魔都的人口密度,魔都共享单车合理同方总量为多少?”
黑框眼镜男再次道:
“请示合议庭,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与本案的事实也不相关,然后我们认为发问环节还是对于本案相关事实进行发问的,所以不予回复,希望合议庭批准,谢谢。”
杜非:
“希望合议庭了解,这是对方的一个基本行业情况,而这个行业情况关系到小朋友和单车接触的可能性。”
宋廷川这个时候补充道:
“请问,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企业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保护的责任,那么请问贵公司除了设置车锁之外,还采取过什么措施?如果采取过,为什么车身上连一句简单的警示标语都不见?”
白框眼镜男再度拿过话筒:
“因为我们这个共享单车的一个主体受众本身是十二周岁以上用户,我们在注册用户的时候,必须要年满十二周岁以上的才能够通过公司的审核,这是我方进行警示义务的一个手段。”
“其次,我方的车锁在购买时,是进行了一个严格筛选的。”
“合议庭可以看到刚刚原告举示的证据当中,第二页的第七项,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中,有关于自行车相关安全装置的功能鉴定意见书,并且我们在最后的鉴定结论当中,也没有发现针对这个自行车存在一定问题的鉴定结论。”
“所以我们认为,刚刚我们所谈论的这一辆自行车其实是处于一个安全状态的,原告方对于这份证据是否认可?”
杜非拿起面前的文件:
“原告方同样也看到了这份证据。”
白框眼镜男顺势质疑道:
“如果说对方认同这份证据的话,是不是证明,这辆涉案的单车车锁其实是不存在相应问题的?”
这一次还没等宋廷川他们说话,审判长反倒是开了口:
“合议庭问被告一个问题,如果原告知道也可以回答。”
“被告有没有接到过你们锁出现技术问题或者已有过索赔的这种案例?”
这个问题……对于他们手里掌握的材料而言,明显是超纲了。
白框眼镜男显得有些慌乱。
“嗯……这个问题我们作为律师代表是不太了解这一部分的一个具体的情况,但是对于十二岁小朋友能够把这个车锁打开的这样一个事实只有对方所举出的这一例案例。”
宋廷川也拿过话筒:
“我方有一个意见补充,事实上两年前,有一位史先生也是没有经过应用程序的方式打开了锁,而在汽车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事故,但在这样的判例当众,这位即使在盗骑情况下成年人也获得了相应赔偿。”
审判长点头。
“好,还有一个问题,被告,你们在接到类似案例的时候,或者在技术上接到类似反馈的时候有没有进行技术改进?”
“呃我们认为企业可以承担一定的企业责任,如果是呃……基于对社会责任……”
审判长打断他的话:
“你就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有没有接到过类似的投诉,有没有进行过改进,改进的效果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