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的是,就在我住院期间,文记者和章记者对李国强检察官采访几次后,以极大的勇气,并以“文章”为名连续发了五篇内参上报市里面。
他们一直存着李国强检察官发的短信:“我今天就要退休了,你写内参不要放弃,每当夜深人静,我想到刘大军哀愁的样子,我都难以入眠。”
不久,市里排除种种阻力做出决定:“先秦《尉缭子·武议》说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错误,拨乱反正,还原事实真相。构筑精神的高地、留存理想的底色,才有灵魂的原野郁郁葱葱,文明的河流碧波荡漾。”
于是,市警署利剑出鞘!市检察局抽调精兵强将,昼夜奋战!
三个星期后,二审严谨规范地开庭了!
本来我又经历了两次庭审:第一次是东海高级法院二审宣告我无罪释放;第二次是高级法院一审宣判了涉案相关罪犯的罪名及刑期。
但我不想再浪费笔墨来描写罪犯的嘴脸,也怕影响了读者的心情。毕竟社会阴暗面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令人心情不愉悦的。
我们这个时代是最好的黄金时代!
1978年前,我们说了好多年的“超yin赶mei”,那个时候是空喊口号;1978年后,我们不说了,脚踏实地实干。
虽然现在我们已经位列世界前茅,但是,我们还在上坡,我们还在复兴,我们还在奋斗,这就是伟大的现实!
复兴镇出来的我,也不想被几个之魅魍魉耽误我奋斗的脚步!还有生活,我和清清老婆,我们一家五彩缤纷、温馨、浪漫、实在的生活!
因此,我决定将两次庭审合并记录下来,请读者原谅我这种不符合审判程序和逻辑的叙述。
正能量高于一切!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主流!
奇怪的是范刚、小杂皮以及包裨三人在法庭上疯狂叫嚣,要上诉到最高法院二审。但是判决后满了10天的上诉期,偃旗息鼓,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害得欧大牙没陪我去首都应诉,顺便看看香山红叶,还直骂仨人软蛋。
欧大牙心不贪,只从钱总那里拿了20万元律师费。本来钱总说好要给300万的。老乡很感动,和欧大牙的律师事务所一次签了10年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律师费从10万元涨到50万元。
好心有好报!这本来只是民间谚语,但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发生。
开庭了。
这一天,二审法庭座无虚席。
记者忙着架设摄像机,抢占最好的位置。
关于我的亲朋好友,我就不再重复介绍,只是小杂皮一方多了个医院的范副院长,范刚的弟弟。我不知道他来的目的,却只见挑衅和自得的笑。
公诉席上坐着的俊男美女,竟然都是我认识的。男的是王心宇,王楚涵的堂哥;女的是我为舒阿姨翻案时的检察官梅寒。
胸前的国徽熠熠生辉。
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
“审判长、审判员,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梅寒义正辞严地说。
“一、程序错误
1、拘留
按照法律规定,刘某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拘留所,然而事实却是在被拘留3天之后才带去拘留所。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无效。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刑讯逼供的间接证据——审讯录像缺失。
4、相互矛盾的口供
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不少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八只匕首每人手持几只?三个人的叙述不一致。第二,“抢受害人张某字样”中,“抢”后面有一个“救”字,明显有划掉痕迹,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的诱供。
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诱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6、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二、证人证言
1、除了口供之外,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即不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蒋连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但事实上,刘某并未向蒋连方讲述过案件经过,蒋没有理由在刘某刚一进拘留所就知道他们的情况,也一直不可能知道。在庭审中,刘某及其代理律师曾要求法庭传唤蒋连方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2、证人不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