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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汉代婚俗之二—两性关系(2 / 2)

所谓“六禁”,即婚姻关系及婚姻以外六种男女性关系,汉代通过《二年律令》,以法律的形式严格禁止。“六禁”指,禁与逃亡者为婚、禁奴和主通婚、禁通奸、禁烝(与直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禁异国(诸侯国)通婚、禁略人为妻。

与其它不同的是,“六禁”是汉代律令对男女性关系的严格界定,因此另文再解释。

所谓强制早婚,就是国家规定必须早婚。人口就是生产力,婚龄历代都有严格规定。《周礼》《礼记》规定,男子在二十至三十岁之间当娶,女子十五至二十岁之间当嫁。到战国以后,礼崩乐坏,动乱不已,各国对婚龄的规定越来越低。

汉初,为鼓励人口增殖,竭力倡导早婚,朝廷颁布法令,男子初婚一般从十四岁至十八岁,女子初婚一般从十三岁到十六七岁。对于晚婚者则予以处罚,汉惠帝六年令,“女子年十五至三十不嫁,五算。”所谓“五算”,就是要交五倍算赋。

所谓“寡妇易嫁”,指的是妇女的改嫁和再嫁较为容易。

两汉时期,贞节观念较淡漠,改嫁和再嫁现象是广泛存在的。由于妇女经济地位较高,不管是夫妻人伦还是持家过日子,曾经嫁为人妇的寡妇都是初婚女无法抗衡的,因此汉代寡妇比初婚女更为吃香。这样的例子,正史野史比比皆是。

虽然从前汉孝武大帝时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东汉时班昭开始宣扬“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对女性思想束缚越来越大,但后世一直到宋代之前,汉人对贞洁观念、对寡妇再嫁,都是十分宽容的。

所谓“婚娶不论行辈”,指汉代热衷重亲,有时对辈分并不太讲究。

由于汉代是以世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因此,世族之间往往通过婚姻关系来强化自己的势力。于是,婚姻之家复结婚姻现象的十分普通,是为重亲。特殊的时代,重亲现象上至皇族,下至黎民百姓,都比较严重,导致近亲繁殖的恶果。

重亲大行其道,就必然“婚娶长幼不计,辈分不分”。辈分相当者重亲,有时辈分不当者,为了重亲则“各亲各叫”。有下辈娶上辈者,也有上辈娶下辈女子者,尤以皇室和世族为甚。辈分乱了,为避免尴尬,则“各亲各叫”,互不干涉。

重亲、不论行辈、近亲繁殖等,主要是限于当时的认知水平。作为后人,我们可以了解,但无权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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