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不仅把是否“按照可然律组织情节”看作喜剧与一般讽刺形式的重要区别,而且把必然律和可然律的问题贯串于他的整个戏剧学的始终。
所谓必然律,是指根据因果关系在已定的条件下发生某种结果的必然性,可然律则是指在假设的条件下发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戏剧作品常常游逸于既定的现实规定之外进行假设,但假设条件下某种可能性的产生也必须依仗因果关系,即仍然受制于一定的必然规律。因而无论是合乎必然律还是合乎可然律,对戏剧作品来说,都体现为对表现对象内在必然性的揭示。
这一思想由于它本身所固有的价值而遗泽千年,它确实是亚里士多德在艺术领域最值得骄傲、最令人赞叹的见解之一。
充分地表达他这一见解的,是《诗学》第九章中一段著名的论述:
诗人的职责不在描述已发生的事,而在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是可能的事。诗人与历史家的差别不在于诗人用韵文而历史家用散文——希罗多德的历史著作可以改写成韵文,但仍旧会是一种历史,不管它是韵文还是散文。真正的差别在于历史家描述已发生的事,而诗人则描写可能发生的事,因此,诗比历史是更哲学的、更严肃的:因为诗所说的多半带有普遍性,而历史所说的则是个别的事。所谓普遍性是指某一类型的人,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在某种场合会说些什么话、做些什么事——诗的目的就在此,尽管它在所写的人物上安上姓名,至于所谓特殊的事就例如亚尔希巴德所做的事或所遭遇到的事。
这里所说的是文艺,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在具体展开这一原则时,亚里士多德大多运用戏剧实例,因为作为一种概括力特别强的艺术门类,戏剧在这方面的要求更高。
根据必然律原则,戏剧在题材方面应不避虚构,不要依赖着真人真事来获取艺术的可信性。亚里士多德引征了当时的悲剧诗人们在艺术可信性问题上的糊涂观点:
在悲剧中,诗人们却坚持采用历史人名,理由是:可能的事是可信的;未曾发生的事,我们还难以相信是可能的,但已发生的事,我们却相信显然是可能的;因为不可能的事不会发生。
这些戏剧家完全是在用历史头脑考虑戏剧问题,他们的想法是那么刻板,又那么具有代表性。精熟于历史科学的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用艺术欣赏的实际效果来说服这些被历史事实捆住了手脚的戏剧家:
……有些悲剧却只有一两个是熟悉的人物,其余都是虚构的;有些悲剧甚至没有一个熟悉的人物,例如阿迦同的《安透斯》,其中的事件与人物都是虚构的,可是仍然使人喜爱。
原因何在?他的著名结论是:在艺术中,“一桩不可能发生而可能成为可信的事,比一桩可能发生而不能成为可信的事更为可取”,“因为可能有许多事违反可然律而发生”。(《诗学》第二十五章)换言之,在戏剧的选材上,内在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比已发生的事实重要得多。
根据必然律原则,戏剧在创作方法上应按照事物或人物应有的样子去描写。“应有的样子”并非“已有的样子”,要不然哲人和艺术家们为什么要不倦地吟唱他们心中的理想呢?同样,“已有的样子”也并非“应有的样子”,要不然哲人和艺术家们为什么要不断地厌弃现实世界丛生的混乱呢?亚里士多德显然不赞成只是刻画“已有的样子”,而是呼吁戏剧家去求索它们“应有的样子”。他对两个悲剧作家作了对比:
如果以对事实不忠实为理由来批评诗人的描述,诗人就会这样回答:这是照事物应当有的样子描述的——正如索福克勒斯说他自己描绘人物是按照他们应该有的样子,而欧里庇得斯描写人物却按照他们的本来的样子。
显而易见,亚里士多德是推崇索福克勒斯的。如果说,埃斯库罗斯依傍的是神,剧中充满了大气磅礴的宗教说教,那么,索福克勒斯则以更戏剧化的手段描写了他心目中和谐的人间,体现为一种合理的人生观。这种写法更与亚里士多德合拍。欧里庇得斯比索福克勒斯更进了一步,由索福克勒斯的“人化”跨入了“平民化”和“世俗化”,不嫌平凡,不避丑恶,也不借助神祇之力,他撩开了蒙在现实生活之上的各种宗教的和理想化的面纱,让真相如实呈现。欧里庇得斯的这一步,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美学理想,因此尽管亚里士多德对他也不无称道,尤其在语言摹拟现实生活的生动性上,但从总体来说,却不欣赏他只是刻画生活的本来的、已有的样子。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片面性。他极力追索生活的内在规律和“应有的样子”,是他高出于常人之处,但是把“应有的样子”与“已有的样子”过于生硬地分割开来却有简单化的弊病。现象中体现着本质,现实中包含着理想。在戏剧作品中,“应有的样子”可以通过对“已有的样子”的解析间接地描画出来,而且,在对“已有的样子”的如实描画中,也能间接地体现出作者心中“应有的样子”。
根据必然律原则,戏剧在情节布局方面应该讲究合情合理。亚里士多德一再强调,“一桩事件随另一桩而发生,须合乎必然律或可然律”,“情节中不应有不近情理的事,如果要它有,也应把这种事摆在剧外”。(《诗学》第十五章)他所谓的“合情合理”,并不排斥在情节中有意外事件,相反,他确信“惊奇是悲剧所需要的”。(《诗学》第二十四章)但是,意外也好,惊奇也好,都不应表现为不近情理,其中奥妙在于不把它们处理成是在偶然状态、自然状态中发生的,而应该把它们作为特定的因果关系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