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各个艺术门类和样式在观众心理需要中获取自身本质时,那么,这些门类和样式的一切艺术表现手段的来源,也就更清楚了。具体的艺术表现,是观众审美心理需要的第二度对象化存在。
这一点,历史上很多艺术家已经看得很清楚。
席勒曾经指出,一切艺术的基本形式,由接受者的需要决定。因此,悲剧的形式,就是引导观众达到同情和感动的最佳形式。
这就把一个具体的艺术形式问题,也放到了观众心理的基础之上。
古罗马的贺拉斯曾经说过,艺术除了内部结构外,还要有魅力。这就把作品形式和作品效果分离开来了。在席勒看来,结构本来就应取决于“魅力”的需要,而不是在结构既成之后再加添一些什么感染性的色素。
戏剧的其他因素也是同样,无一不与观众的心理直接相关。
例如,考虑到观众在欣赏陌生事物时的审美心理特点,剧作家在编写古代题材的剧本时,一般需要采用有头有尾、紧凑明晰的结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急速地让观众看懂,是观众产生兴趣的前提;相反,考虑到观众在欣赏熟习的事物时的审美心理特点,剧作家在编写具有充分现实性的剧本时,不妨可以采取散陈杂处、开阔展览的结构方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过于清楚地重述观众熟悉的一切最易产生厌倦,而故意的散豁和简略倒能调动观众的切身联想,补充剧中空白,产生审美快感。
又如,除了席勒所说的悲剧形式出自于观众同情别人、感动自己的心理需要外,连每一个悲剧表现手法,也直接对应着观众的心理依据。德国美学家里普斯曾经揭示过悲剧表现手法上的“心理堵塞”法则,
就很有见地。他说:
灾难加强价值感,是根据一个普遍法则实现的。我通常称之为“心理堵塞
”法则:一个心理变化、一个表象系列,在它的自然发展中,如果受到遏制、障碍、隔断,那么,心理运动便被堵塞起来,即停滞不前,并且就在发生遏制、障碍、隔断的地方,提高了它的程度。
其实,如所周知,早在古希腊就已经有哲人指出某些悲剧表现手法中对应着观众“心理净化
”和“心理突转
”的需要。
可见,几乎所有的艺术表现手法,都能在审美心理上找到原因。离开审美心理原因来侈谈各种艺术法则,都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如果说,制定艺术法则是历史上许多艺术理论的主要使命,那么,审美心理学则要求这种法则重新获得实证。不顾审美而设计美,本已非常危险,再把这种设计抽象成法则,当然更加危险。
对于这个问题,近两百年来人们有过很多次痛苦的反思,而反思的结论则是返璞归真。究竟应该信任审美心理还是艺术法则?大家渐渐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