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烛芯效应(1 / 2)

还有一个相当著名的案例发生在1951年的佛罗里达州圣彼德,当事人名叫玛丽·H·里瑟太太(Mrs. Mary.H.Reeser),1951年7月2日房东卡本特太太(Mrs. Pansy M. Carpenter)转交一封电报给她的寡妇租客里瑟太太,却发现房门的把手莫名地发烫,在两名油漆工人的协助下,他们打开了房门,发现房内布满浓烟,热力不断涌出。

后来,消防员到达检查现场,发现地板上有一处直径四尺长的烧焦痕迹,而原有一百七十五磅的里泽太太,只剩下不到十磅的残骸,包括一个烧焦了的肝脏、一只仍然穿着鞋的脚、一个缩小的头颅和一堆灰烬,四尺以上的天花和墙壁都铺满了一层气味难闻的油烟,四尺以下的则没有。

除了里泽太太所坐的椅子及旁边的茶几外,其余家俱并无损毁,一份在不足一尺外的报纸更安然无恙。

这个案子是一个重要案例,因为它是首宗以科学方法去研究人体自燃的案件,包括FBI、病理学专家、研究种火的专家及当地消防部门都介入了调查。

在之后的调查中,他们否定了漏电、涉及化学剂、闪电、自杀及谋杀等可能,最终当局也承认调查失败。

后面还附有一份享有“骨骼鉴定专家”声誉的克洛格曼医生调查玛丽夫人的死因报告是:整个室内找不到任何助燃化学物品,而只有经过华氏3000度高温,她的头骨才会成为那种样子。

没有发生火灾,整个室内找不到火源。房屋火灾最高温度一般为华氏1500度,而实际存在过的温度比这高一倍,在那种情况下,整个公寓都应烧尽。

夫人体重170磅,烧成灰后,整个楼内竟没有任何气味。头骨法医专家了解,能将死者脂肪组织烧尽脱水的高温应同时把头盖骨软组织全燃毁,使头骨破裂,而里瑟夫人却不如此。

克洛格曼对上述四点都无法解释。

1958年,夏威夷的一位77岁的老人躺在摇椅上面消遣的时候,忽然身冒蓝火,房东太太发现以后,立刻报了警。

当救援人员赶到的时候,摇椅上面只剩下一堆灰烬了。

1959年一个秋天的夜里,伦敦市区的一个狂欢的小舞厅里忽然响起一声惊叫,人们看到一名20岁的年轻人,慌张地看着面前的一支正熊熊燃烧着的巨大火柱。与这位年轻人伴舞的女友忽然发生了自燃。

有人飞速地找来了灭火装置,可是在这使人望而生畏的蓝色火炬面前,救火装置一点作用都不起,只得眼巴巴地望着她变成了骨灰···

赵继统把“人体自燃”的案子放到一起比较,发现它们具有以下特征:一、所有案例都发生在室内,并总是致命的。死者总是已独处了很长时间,发现者即使在附近,也从未听到任何惨叫或高喊“救命”的声音。

二、死者大部分是女性,往往身材肥胖,有酗酒的恶习,而且死亡经常发生于饮酒之后。

三、死者被焚烧的程度一般比正常的火灾严重,但是身体的焚烧程度并非均匀分布的。四肢通常未被烧毁,而躯干被烧的程度最严重,在许多案例中,躯干被完全烧毁,骨头被烧成了灰烬。

四、火势局限于人体和附近,而没有蔓延开去,周围的家具一般未受损或损害不大。

五、尸体、骨灰下面地板往往复盖着一层难闻的、粘稠状的黄色液体。

最早对人体自燃现象进行系统科学调查的人是德国化学家贾斯特斯·冯·莱比锡。

他一共检验了大约50个人体自燃案例,对于众口铄金的酒精原因,他指出就算把解剖样本存储在浓度为70%的酒精里,这些样本也不会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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