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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限制官员权限的唯一手段(1 / 2)

[英]李斯特

先生们:

我提请议会注意,对现有调查结果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我本人的声誉,而且还会影响国家的整个立宪状态,因为它威胁着代议制的两大支柱,那就是向公众传播思想的自由和议会的言论自由。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会有富于生机的宪法,不会有公民的自由,也不会有君主立宪制。只有实行自由的批评,才能按照大众的需要制定法律,才能揭露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这是限制国家官员权限的唯一有效手段。然而,只有当法律向公众提供有倾诉心声的途径,只有当法院规程确保公民不因言论而背随意冠上犯罪之名,这时才称得上是言论自由。实现这种保障的唯一办法,就是由独立的、来自公众之中的人士作出裁决。而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本身就是公众批评的目标,他们多少又处于上司的影响之下,因此又怎能指望他们在个别人与当权者的抗争中作出公正的裁决呢?本案似乎可以建立陪审法庭的倡议提供证明。

这是一个明显的事例。凡看过我的提案的人,即使他们并不赞同我的政治主张,他们仍会相信,提案并无丝毫触犯新闻出版法之处,其内容也无一不在议会和公开报章中多次陈述过。然而,它却招来了一场诉讼。警官们没收了文稿,甚至闯入了笔者的家,对其进行了询问,身着便衣的警员暗中守候,看有谁进出笔者的家,使得笔者犯罪的谣言顿起。笔者为了谴责这种做法,根据新闻出版法印制了全部材料,并将一部分散发给公众。警方得知他们的做法即将被公之于众,于是再次没收了这些材料。他们容不得这些材料落入公众之手。

于是,走投无路的闭着只能诉讼法律。法官裁决的结果是将我逐出本届议会,这样做的结果简直糟糕至极。审判员的裁决不仅损害了宪法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思想的自由,而且也扼杀了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自由,进而促使一些人竭力给本人冠上滥用舆论的罪名,将本人作为刑事犯逐出本届议会。

现在,再也没有议员会对一般性的国家事务表示异议,或者使这种异议见之于文字,否则就得重蹈我的命运。也没有办法来组织部长们的颐指气使。因为我们昨天已从主席先生的口中得知,法院业已声称,如果立法机构在对它明确的实质性权利说三道四,它将不再向立法机构负责。先生们,就是这三位先生——两位候补官员和一位陪审推事,他们从未担任过固定公职,其中更有一位来自外国——凌驾于立法机构之上,向我们解释新闻出版法;以唯一的一次裁决确立起一项法庭判例,并可以按此来宣判今后所有敢于提出公开指责的被告;同时又开了将正直之士逐出议会之先河。

先生们!我认为这种做法原则上损害了议会自由,而主席先生应该有权维护这种自由。被部长建议剥夺资格的议会成员难道就不能在议会中揭露这一建议的真正动机吗?议会成员难道就不能指责部长吗?就不能因为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议会自由遭侵犯而公开谴责部长先生吗?

然而,我并无意于追究这种责任而提出什么建议,从而授人以个人报复的口实。我只想请求本届议会,设法利用一切手段,通过组建独立的法庭来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在宪法制定不久的国度中,大小官员还不习惯于坦诚批评他们的行政部门,公开批评有时反而容易招致犯上作乱这样的诋毁,从而被送上法庭。在专制统治下,所有公职人员,法官也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都习惯于顺从上司的意志,而上司也在某种程度上习惯于视这种顺从性来任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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