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雨轩 > 经典短篇 > 经典人文——人文关怀卷 > 言论自由是限制官员权限的唯一手段

言论自由是限制官员权限的唯一手段(2 / 2)

然而,不能指望,在制定出宪法的同时就能抛弃掉专制统治下的这种陋习;也不能指望因国家进入立宪状态,法院就会即刻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在专制统治下被视作判决依据并适合专制统治性质的法院判例和基本原则的束缚。

例如,把当众指责**官员视作违法行为加以惩处,又不允许被告举证事实,并随意推定具有侮辱的意图,这种做法完全具有专制统治的性质。如果符腾堡在眼下已经制定宪法的情况下,仍继续采用犹如专制统治下的法院判例,那将不仅会危及君主立宪制的性质,而且还会损害新闻出版法明确赋予公民自由批评行政部门的权利。这种不符合宪法的刑法实践对公民自由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目前在符腾堡还表现得不甚明显,因为由于缺乏刑法,它的全部刑法实践几乎均依赖于纯粹的法院判例。如果有了刑法法规,宪法与刑法实践之间的冲突无疑即刻就会反映出来。

然而,却不会有人挺身出来为改革法院实践承担风险,因为这只能是法院自己的事。法院实践越是掺杂法官的个人见解,作家因为法院实践的专制性而在思想上越是不相信君主立宪制,非立宪政体对法律理论的影响越大,上述这种不利影响的危害就越大。但是根据我所知,在我们的法院权威人士中,并没有一位刑法学家在君主立宪制的情况下基于君主立宪思想从事著述立说。当然,宪法的制定,并不能马上改变原先的整个立法状况,使之符合君主立宪思想。但是,宪法与法律在个人自由上的这种矛盾是十分有害的,也不利于**的形象,因此,首先必须从制度上来预防这种矛盾的形成。

尽管符腾堡的刑法法规为数不多,但只要法院当局有意,采用其中一个便足以抑制公民对国家缺陷的自由批评,足以影响立宪生活。虽然按照宪法,这些刑法法规连同新闻出版法理当废除,更谈不上去运用它们了。然而,据说法院现在仍始终认为它们是有效的,适用的。1810年3月5日制定的关于叛国罪的刑法法规中便包含有上述的法律条款:“凡蓄意煽动不满情绪,唆使他人无理取闹,恶意责难和嘲讽当局机构公务者,处一年以下监禁和徒刑。”

这类法律条款纯属专制性质,只适用于那些统治者不愿见到自由之硕果的国家。只有**的所作所为以及制度本身——使公众处于不满意和不愉快的境地——才会引发不满情绪,而光靠鼓动却不会。因此,要惩罚不满情绪的制造者,就必须追究那些无能、自私和贪权的部长及国家官员的责任,而作家及那些向公众倾诉疾苦的人,他们并不享有足以招致不满的权势,所以只配发泄抑止已久的不满情绪。然而,如果他们纯系无理取闹,那么,他们再呼吁也毫无意义,因为任何人都无法光靠鼓动来使满足于自身现状的人产生不满情绪。

由此说明,想以无理取闹来煽动不满情绪,这是不可能的。

在刚由专制统治进入立宪生活的国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公众仍习惯于把法院的判决视作君主的旨意;而部长先生也始终乐于像在专制时期那样随心所欲,表面上却犹如执行君主的命令。

部长先生以不公正的方式,通过他对法院的影响来报复触犯其利益的公民或公众的代表,这必将会打击公众对按宪法办事的信念,更会给国家本身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我希望借此能够表明,在符腾堡,只要还不能做到按宪法办事,案件的判决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对此感兴趣的部长和国家官员们的影响和干预,而这种干预和影响又使公众的自由、公众代表的言论自由和君主的尊严时时处于危险之中。因此,本届议会应将确保法院的独立审判视作首要任务。

鉴于上述理由,我毫不犹豫地提议,尽快建立陪审法庭,将其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辅助手段,同时也请求**,释放被控犯有叛国罪或触犯新闻出版法的被告本人,取消由国家公职人员组成的法庭,挑选司法专家充任审判员或者尽快组建陪审法庭,并在陪审法庭组成之前终止这类刑事案件的判决。

喜欢经典人文——人文关怀卷请大家收藏:(www.zeyuxuan.cc)经典人文——人文关怀卷泽雨轩更新速度最快。

最新小说: 贝海拾珠 纯原乡 遇到梦 椿与冬 我的明恋是暗恋 从紫罗兰开始的无限穿越 不知风吹向何方 我们的故事清溪 小窦日记 亚橘的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