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自古英雄出少年。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就是关注祖国和民族的未来。
然而,有些未成年人却因为家庭贫困,不得不放弃学业,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他们从事的工作比较简单,劳动强度相对较小,因此,工资也会比成年人低一些。
关于未成年人打工的问题,社会上也有很多讨论,大部分人认为未成年人受国家保护,不应该出去打工。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生存才是王道,不然,谁愿意放弃学业、外出打工呢?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首先说明一点,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者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002年10月1日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使未成年人过早地从事与其体力不相适应的劳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负有相应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罚款标准提高一倍,并吊销营业执照;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可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后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发放个体营业执照的,法规规定给予这些人员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